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要點
 
 
92.10.8教務會議通過
92.10.17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20152304號函核定
94.03.16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 本校學生於肄業期間出國,有關學業及學籍之處理,均依本要點辦理。
 
二、本要點適用之學生如下:
(一)經所屬系、所推薦並經學校核准至國外大專院校研究或修讀科目學分者。
(二)政府機關遴選至國外大專院校研究或修讀科目學分者。
(三)經本校選派為有合作關係之外國大專院校交換學生者。
(四)經所屬研究所推薦並經學校核准出國從事學位論文有關研究者。
(五)依就讀系、所課程或研究需要經系所推薦出國實習、見習或觀摩者。
(六)代表本校或國家出國參加國際性活動或會議者。
(七)代表國家出國參加國際性藝能競賽者。
(八)獲選為國家運動代表出國移地訓練或參加競賽者。
(九)因直系血親或配偶病危或死亡必須出國探病或奔喪者。
 
三、學生出國期限規定如下:
(一)以事假出國者,以未達學期授課時間三分之一為限。
(二)以公假出國者,以未達學期授課時間三分之一為原則。
(三)以休學出國者,以學則規定休學之期限為限。
(四)依第二點第(一)、(二)、(三)、(四)、(五)款之規定出國進修者,以二年為限,進修期間得辦理休學,回國後應繳交相關全程就學相關證明。
 
四、學生出國期間未辦理休學者,仍應按規定辦理註冊及選課,若出國期間影響學期考試者,得准返校後補行考試。
 
五、學生依第二點第(一)、(二)、(三)、(四)、(五)款規定出國而未辦理休學者,其於出國期間所修習之科目學分,得由本校其所屬科系酌予採認,其出國進修時間應列入修業年限計算,至多以二年為限。
本校採認學生國外修習之科目學分,應登錄於學生歷年成績單。
 
六、學生出國期間,如有違犯校規或其他不法情事或逾期未返校者,應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及學則之規定處理。
 
七、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學生,應另向其徵額地(鄉、鎮、市、區)公所或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
 
八、學生出國,有關申請護照及入出境許可,支領、停發或賠償公費及獎學金,或其他未規定事項,另依有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經本校教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