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7 教研人員彈性薪資辦理情形
(1)預定之校內審核及退場機制
預定規劃架構:系所教評會、學院教評會、工作小組、校教評會、機關首長核定。
彈性薪資規劃架構圖:

(2)預定之欲延攬或留任之各類頂尖人才之任用標準及未來績效要求
審查資格條件:具有優秀教學、研究之申請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1)依規定為本校新聘、現職之編制內特殊優秀專任教學研究人員及本校以校務基金進用之編制外之高等教育經營管理人才或業師。
2)特殊優秀教學研究人員指學術研究、產學研究或跨領域研究績效傑出人員,不含教學績效傑出人員、行政工作績效卓著人員、自公立大專校院及公立學術研究機關(構)退休之人員。
3)現職人員指於本校任職編制內教學研究人員2年以上者(計算至99年9月30日止);新聘人員指申請機構於國內第一次聘任者,不含自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或學術研究機關(構)延攬之人員;高等教育經營管理人才或業師係指頂尖高等教育經營管理人才或長期產業經驗優秀業師。
申請獎勵人數不得超過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學研究人員總人數之15%。
(3)預定之核給薪資之最低差距比例、核給期程、各類頂尖人才之核給比例
依據教育部規定,預估每人每年最多差距為50萬元。
(4)預定之定期評估機制
接受補助之申請人應於每年6月20日前提交年度績效自評報告,說明計畫書所列事項(含未來績效要求)之年度辦理進度及情況送交各系所、學院與人事室。該自評績效將納入下一年度申請之評分參據。
(5)預定之退場機制
1)計畫執行中,定期評估成效,經工作小組審查後,未符合預期成效者,停止該項獎勵。
2)本校實施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作業要點於教育部補助經費截止後停止適用,若屬短期聘用之優秀人員,必要時得擇優轉聘為專任教師,或以校務基金繼續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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