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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會議組織章程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教務會議組織章程

                                   99.07.21 校務會議訂定通過

108.10.30 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108.12.25 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本校組織規程之規定,訂定教務會議組織章程(以下簡稱本章程)。

第二條 本校教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之組織成員,由教務長、 學生事務長、總務長、副教務長、各學院院長、各系主任、各研究所所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研究發展處研發長、圖書館館長、電算中心中心主任、專任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組成之。各學院及通識中心專任教師代表各一名;各學院專任教師人數超過五十名者得增加教師代表一名。各學院學生代表各一名。

第三條 本會議下設課程委員會,審議各學院、系所、及通識中心之 課程,其組織章程另訂之。

第四條 本會議之職掌如下:

一、 審議本校學則及教務規章。

二、 審議學生學籍及成績等相關事項。

三、 審議課程委員會決議事項。

四、 規劃、審議其他教務相關業務。

第五條 本會議以教務長為主席,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章程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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