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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 課程委員會定期檢討評估機制及具體成果

單位名稱
組成人員結構
運作方式
檢討項目
校級
課程委員會
教務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副教務長、各學院院長、各系所、通識中心主任(所長)、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組成之;各學院及通識中心專任教師代表各一名;各學院專任教師人數超過五十名者得增加教師代表一名。各學院學生代表各一名。
校外代表由校外專家人士擔任之。
(1)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
(2)審議、檢討、整合與改進各系(所)課程委員會通過之課程架構及課程。
(3)審議跨系所專業(學分)   學程相關事宜。
(4)研議院共同課程等相關事宜。
(5)訂定相關規劃事宜。
(1)擬訂本校課程規劃之共同原則。
1)各系所畢業學分數。
2)校訂必、選修科目及課程架構(含專業必修)。
3)其他有關課程規劃共同事項。
(2)協調各學院課程規劃及學程相關事宜。
(3)其他與課程有關事宜之審議。
院級
課程委員會
99學年度各學院已完成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詳參網址連結。
(1)護理學院課程委員會
(2)人類發展與健康學院課程委員會
(3)健康事業管理學院課程委員會
(1)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
(2)規劃課程進行評鑑及提供未來發展及規劃落實到各系所之課程架構內,並配合修改課程內容及名稱。
                               
(1)院內新設系所課程之審議。
(2)院內各系所課程架構及課程內容規劃之審議(含專業必修及專業選修)。
(3)院內跨系所課程之審議。
(4)院內學程規劃之審議。
(5)其他與課程有事宜之審議。
系、所
課程委員會
系、所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教師代表數人、校外業界專家1人及學生代表1人。
 
(1)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
(2)規劃並整合本系、所所有課程;研議系、所課程之規劃及其發展方向;審議系、所專業課程之規劃;及其他專業課程之重要議案。
(1)系所新設課程之規劃。
(2)課程架構及課程內容規劃之審議(含專業必修及專業選修)。
(3)定期檢討必、選修課程之當。
(4)其他與課程有關 事宜之審議。
通識中心
課程委員會
 
通識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教師代表5人、校外專家1人及學生代表1人。
 
(1)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
(2)研議通識中心課程之規劃及其發展方向;審議通識中心專業課程之規劃;審議通識中心其他專業課程之重要議案。
(1)通識教育中心課程架構及課程內容之規劃。
(2)協調通識教育中心課程之開設與支援。
(3)其他與課程有關事宜之審議。
 
 
 
 
 
 
 
 
 
 
 
 
 
 
 
 
 
 
 
 
 
 
 
 
 
 
 
 
 
 
 
 
 
  
◎具體成果:
各級課程委員會之重大決議包括修改畢業學分數、檢視教師開授課程與專長相符、開設跨院跨系所整合學程、開設跨院跨系課程整合學程、開設強化專業實務整合學程、開設產業及社會發展趨勢連結、開設強化服務學習課程等,具體成果茲舉二例如下:
 
 
 
 
(1) 開設產業及社會發展趨勢連結課程科目數
 
學年度/系所
護理系
運保系
資管系
幼保系
健管系
生死所
長照所
中西醫所
助產所
聽語所
旅健所
醫教所
通識中心
合計
 
95
49
0
9
2
102
35
3
13
11
32
15
15
247
533
96
53
0
9
8
139
29
3
14
9
35
14
16
249
578
97
59
0
9
10
154
33
3
14
11
33
12
15
242
595
98
51
0
11
3
242
30
4
16
8
32
15
19
252
683
 
 (2)教師開授課程與專長相符科目數
 
 
學年度/系所
護理
運保系
資管系
幼保系
健管系
生死所
長照所
中西醫所
助產所
聽語所
旅健所
醫教所
通識
中心
合計
 
 
95
224
16
49
49
102
35
11
13
15
45
23
15
247
844
 
96
268
13
51
53
139
29
11
14
13
49
19
16
249
924
 
97
283
28
52
50
154
33
11
14
15
43
17
15
242
957
 
98
310
24
54
53
242
30
12
16
12
49
19
19
252
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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